因認為《紅高粱》電視劇劇本剽竊了電視劇《紅蓋頭》劇本的內容,侵犯了《紅蓋頭》劇本的著作權,東陽金百星影視文化傳播有限公司(以下簡稱“東陽公司”)將山東衛視傳媒有限公司、青島鳳凰影視傳媒股份有限公司、東陽市樂花兒影視文化有限公司,以及季樺、趙荔、趙冬苓等4位電視劇《紅高粱》相關負責人訴至法院,要求被告立即停止著作權侵權、停止復制發行和傳播,并在全國主流媒體公開道歉。10月30 日上午,北京海淀法院官方回應,目前海淀法院已經受理了此案。
據悉,電視劇《紅蓋頭》版權方東陽公司早在2011年6月就和天津榕樹下信息技術有限公司簽訂協議,將獨家享有阿娜爾古麗創作的小說《紅蓋頭》作品的復制權、改編權、攝制權。隨后版權方的葉超(筆名葉鎮華)完成了《紅蓋頭》三十集電視劇本的改編,并于2012年6月與山東衛視審片組的季樺等人在濟南魯西風味酒樓商談小說《紅蓋頭》的版權交易事宜,還將三十集的《紅蓋頭》策劃書及前十集劇本發給山東廣播電視臺的孟凡杰。
2014年隨著電視劇《紅高粱》的熱播,東陽公司發現電視劇《紅高粱》的故事情節及故事框架與《紅蓋頭》高度相似,同時電視劇《紅高粱》的制片人又是季樺。東陽公司之后購買了電視劇《紅高粱》的音像制品,經過詳細比對后,東陽公司認為電視劇《紅高粱》中的大部分內容,剽竊了《紅蓋頭》的故事內容、人物走向、故事框架,嚴重侵犯了東陽公司所擁有的著作權,因而將山東衛視傳媒公司等侵權方訴至法院。
北京市東易律師事務所律師趙虎對此表示,接觸和實質性相似是法院認定編劇原創劇本被抄襲、模仿的兩個重要因素。其中,接觸是首要因素,如果沒有接觸的可能,各自依據思想獨立進行了表達,即使內容相似,也不能認定構成侵權,而是獨立擁有著作權。從案件來看,如果《紅蓋頭》與《紅高粱》的版權方有過接觸,而且《紅高粱》的劇本內容與《紅蓋頭》實質相同,那么電視劇《紅高粱》一方則構成侵權。
近年來,影視劇劇本侵權糾紛頻頻發生,此前,作家瓊瑤就將編劇于正訴至法庭,認為于正擅自采用《梅花烙》的核心獨創情節,改編創作電視劇本,并聯合其他4方共同攝制、播出《宮鎖連城》等行為侵犯了她擁有的改編權和攝制權。今年《羋月傳》編劇蔣勝男侵權一案、《武林外傳》版權方訴《龍門鏢局》不正當競爭、《初戀這件小事》版權糾紛等案件也引發網友熱議。
為加強知識產權保護,國家于2014年成立北京知識產權法院處理侵權案件,致力于打擊侵權行為。但公開資料顯示,2015年由各地知識產權法院審理的網絡版權侵權案件仍有287件,“影視侵權案的頻繁發生,一方面體現了原創本身的困難,另一方面,影視熱的出現使得同一種題材的劇目不斷涌現,如此前的玄幻熱、探險熱等等,這些熱門影視劇的故事情節很多都與《鬼吹燈》等作品相似”,趙虎表示,“打擊侵權行為,不僅需要政府的監管,同時也需要提升從業人員的版權意識。”